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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老流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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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河西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一贯枉法逆向判决
控告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电话:15922170632
被控告人;法官;刘为平、吴狄红、张丽娜,及天津三级法院院长
天津高级人民妓院、二中院、河西法院在院长的领导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犯一家进行诈骗活动,造成多个当事人、案外人被骗;尤其是院长刘毅荣、审判长杨树江、法官李庆刚,重审法官刘为平、吴狄红、张丽娜在审理张崴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一贯枉法判决;造成天津三级法院故意枉法判决,就因为张崴认识河西法院院长刘毅荣吗!就因为张崴一家有几千万吗!
一、重审法官刘卫平读职侵权,又纵容了(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和(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的枉法判决行为;
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
1、(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和(2006)二中民四终第253号判决,因当事人不申诉,严重侵害了案外人、买房人的陈仲英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案外人无家可归,经案外人、买房人陈仲英几年的控告和举报,天津法院才撤销了上诉两审的枉法判决发回河西法院重审,因此,案外人、申请人才是重审的案唯一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张璇玑只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2009年9月法官刘卫平和会计让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反诉费10800元,我提出原审时我已为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交了5450元反诉费,依法规定重审不用再交费了;可是,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和会计讲;“原审是你替张璇玑交的诉讼费,与你无关;重审你是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依法规定你必须交反诉费10800元,否则不给立案;”并讲“房屋到底张璇玑或你买的、还是原告张天泰的需确权,胜诉退费,败诉不退,否则不给立案,”我问了一个懂法的,我又向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提出“反诉减半,”在法官刘卫平和会计强迫要求下才依法让我交了反诉费5400元;因此,陈仲英才是重审案件的唯一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
重审申请人陈仲英的诉讼标是70万,原告张天泰诉被告张璇玑案诉讼标的物是50万,诉讼标的不同;重审审理的是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诉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的案件,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59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3、依据天津市西青法院(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判决,
证明原告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2004年张天泰在西青法院承认的卖房事实,2005年向河西法院提出相反的诉讼,河西法院在院长的领导下做出枉法判决,因此原告的诉讼不合法,形成了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4、重审河西法院法官至今未依法将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的反诉状交给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
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法官以看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诉状为由,非法剥夺申请人、被告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在法庭上陈述、发言和行使诉讼的权利,未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录在案;
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141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6自2009年8月3日撤销原两审枉法判决发回河西法院重审,到2011年6月17日才做出枉法判决,共22个月已经超出审限。
二、重审,依据天津市河西区(2009)西一民重字第24号第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证明,天津三级法院原审、重审和执行全部枉法判决。
1、判决书标明;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天津市管理干部学院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西路宾水东里10—101,第三人张葳,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大学宿舍,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候台碧景园A区51号,
1、依据西青法院(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判决;因此,原告张天泰、张崴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
2、法官刘卫平才审理完张崴一房两卖的案件,审理本案怎么忘了张崴的户籍地。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判决书第一页4行;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
诉讼主体认定错误,依法规定张璇玑只是被告。
3、判决书第一页7行;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
诉讼主体认定错误,依法规定陈仲英是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
4、判决书第2页第5行标明;重审期间依法追加陈仲英为被告……陈仲英参加诉讼后同时提出反诉。
重审申请人是陈仲英,是追加的被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重审诉讼标的70万,原审诉讼标的50万,诉讼标的不同,因此重审陈仲英是唯一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张璇玑重审案只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当时的司法解释);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23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5、判决书第2页第10行标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三级法院五次开庭审理时法官都讲;张璇玑不参加诉讼,放弃诉争房,依法规定张璇玑只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146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6、判决书第3页第1行标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辩称,
判决书已经标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那来的辩称。
河西判决书明目张胆的给被告张璇玑伪造辩称。
7、判决书第3页到第6行标明;重审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辩称的案件事实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的案件事实相同。
被告张璇玑未参加诉讼那来的辩称;法官非法驳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在法庭上的陈述发言,并给被告张璇玑伪造辩称;隐瞒了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在法庭上的陈述发言。
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141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8、判决书第5页5行标明;西青法院证据;证据2、房屋所有权复印件。
张天泰在房本上标明了“有房户,不能便为无房户,”
证明张天泰委托子女将房卖了,已经无房了。
西青法院证据;证据3、2005年9月10日家中主要物品清单,证明原告张天泰伪造的证据;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提交的证据,证明是空房,家具张天泰给大舅了!
民事诉讼法第71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9、判决书第8页到1行标明;并由第三人张崴收受被告(反诉原告)9,5万元房屋价款。
请法院拿出张崴收受被告(反诉原告)9,5万元房屋价款的证据;银行证据:证明是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支付的买房款,陈仲英父母一家是买房出资人,买房款是按被告张璇玑要求将存折和我的身份证放信封里,转天由原告家司机取走;之后由原家会计从银行取走,并存在原告张天泰的银行账户上。
10、判决书第7页到8行标明;到中共天津市委党校行政科调查笔录;
证明;法官没依据申请人陈仲英的申请到市委党校财务科取证。还证明原告隐瞒了单位。
11、判决书第7页到4行标明;重审期间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第三人张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张璇玑未向本院提交证,也没出庭。
12、判决书第8页到2行标明;陈仲英主张将诉争房执行回转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首先,河西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一贯枉法判决;本案,张崴、张天泰是通过恶意诉讼,勾结河西法院院长刘毅荣和杨树江等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犯张天泰一家诈骗案外人的住房,原判决已被撤销,并被推翻,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应依法返还被执行的房屋;重审法官又纵容了原审法官协助诈骗犯张崴、张天泰的诈骗行为,就因为张崴一家有几千万吗!就因为张我一家认识河西法院院长刘毅荣吗!因此,法院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天津法院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
13、判决书第8页到13行标明;故此,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主张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生效并由原告(反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的是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案件,张璇玑在重审只是被告,法院应该不告不理的规定;应依法判给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4、判决书第8页15行标明;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主张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腾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申请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几年的坚持下,天津河西法院可有一项依法判决了。还证明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三、依据(2009)西一民重字第24号第六项判决,证明其它判决全部枉法判决。枉法判决如下;
判决一、坐落天津市河西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归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所有:
重审,是审理申请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和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的案件,诉讼标的物是70万,原告张天泰诉被告张璇玑案件标的物是50万,重审法院也认定了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买房的事实;张璇玑在重审案只是被告,法院却非法判给被告张璇玑所有;因此,法院诉讼主体认定错误,判给张璇玑所有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
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承担;
首先,法院认定了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买房的事实;却非法判决给被告张璇玑过户,给张璇玑过户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张璇玑在重审案件只是被告。陈仲英是重审案件唯一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因此,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应该依据法律各自承担相应的部分。
判决三、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是勾结原审法官通过诉讼骗取我的住房的,形成了虚假诉讼;原判决已被撤销,重审又推翻了原判决,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应该依法反还被执行的住房;可是,重审法官又纵容了原审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犯张天泰一家的诈骗行为,就因为张崴一家有几千万吗,就因为张崴认识河西法院院长刘毅荣等法官吗;
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46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44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
判决四、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该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不告不理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判决五、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不得均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该相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211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判决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天津三级法院在审李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一贯枉法判决;本案在申请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坚持不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有一项依法判决了。该项判决证明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还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张崴、张天泰的虚假诉讼。
判决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1、首先,法院诉讼主体认定错误,陈仲英是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
原判决已被撤销,重审又推翻了原判决,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应该依法反还被执行的住房;
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及规定。
(当时的法律)《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当时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民法总则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最后一项判决;诉讼受理费4360元、其它费1090元、反诉诉讼费4360元、其它费1090元由第三人张葳承担。
判决未依法标明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的5400诉讼费谁承担;还证明陈仲英审重审案唯一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155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自2009年8月3日撤销原两审枉法判决发回河西法院重审,到2011年6月17日才做出枉法判决,共审理了22个月,超出审限。
人民法院是维护法治社会一道防线,不能向地痞流氓那样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非法的事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控告;陈仲英,电话;15922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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