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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城保户退保难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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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2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钢城保户退保难难于上青天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员沆瀣一气,先是用少投资高回报诱惑你,然后长收短出。最后再来个霸王硬上弓,业务员和保险公司把农民兄弟的血汗钱骗到保险公司,保险员再从保费中提取高额的佣金。因为保险公司使用的是不记成本的廉价业务员,你没有了客户,也就没有了收入和工资,时间不长你的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当你出险后索赔或索要本金利息时,保险公司马上变脸,让你再去看多达6-7页的保险条款,呜呼,专业的保险知识和复杂的保险产品,让你哑然失语。这就是发生在法制健全国度里,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里的让保户后背发凉的事实!!!
尊敬的国家信息化部领导:您好,我是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民,在人生弯曲、崎岖的羊场小道上,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障碍和困境,在求生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地艰难爬行着;我知道您很忙,但又处于无奈,只好红着脸冒昧的去打扰您了,望您海涵!
上访人:1、王道利,男,1958年12月生,系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罗汉峪村人,身份证号码:371203195812017711,联系电话:15763407675。
上访人:2、张士芳,女,1962年12月生,系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罗汉峪村人,身份证号码:371203196211257722。联系电话:15763407675.
被上访人:
1、白彬,男。系原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经理,法人。联系电话:0531-86915088。95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0863097207W,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
2、宋金平,男,系原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经理,法人。联系电话0531-86915088。95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0863097207W,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
3、济南市钢城人寿支公司理赔人员:18106340799。
上访诉求:
1、依法诉求: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依法返还上访人(投保人)王道利、张士芳夫妇的20年缴纳的保费每人/年投保1050元X20年21000元X2=42000元。
2、依法诉求,42000元钱,20年所产生的利息X2=27720元。不管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都会产生利息的,这不仅是国家赋予民众的权利,更是赋予的义务!
3、再加本金和利息,共计:69720元(六万九千七百二十元整)。计算公式,每人共计保费21000元,年利率为5、2%中国银行利率,再X365天,等于年利息693元。20年X693,X2人的。
4、也何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20年到期保险连本加息每人3万元X2=60000元。
上访事实与理由:
一、1、本想靠熟人介绍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不料想格式化的保险条款成为了霸王别弓。还被保险公司起诉法院,真是天理难容啊,我们不仅要雇请律师,还要我们支付诉讼费。
2002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寿业务员邻村胡家宅村吴秀菊的介绍下,上访人王道礼购买了一份《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合同号为,2010-371202-68205802177-8.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上访人王道利,保险期限20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到期后,连本加利可以获得30000元的保险保障。而这份保单到2025年已经超过3年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回报,而事实上,保险推销员光夸保险公司的优势和好处,没有告知风险和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业务员的行为代表的是人寿公司,他们没有讲清退保规则,导致上访人误解,这个保险公司应该负全责!!!
2、2010年1月27日,在邻村庙子村中国人寿钢支公司保险代办员赵方合介绍,上访人王道利在中国人寿给妻子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号为2010-371202-681-058022180-1。投保人王道利,被保险人是张士芳,每年缴纳保险费1050元,保险期限为20年,按照保单条款的约定,保险到期后,连本加息能获得30000元的保险保障。(此份保单还差2年到期,已缴纳保费18900元。正好与上一份保单超期3年相抵补)。
二、寿险公司保险条款成为霸王套餐 谁为农民投保人4,2万元的血汗钱买单???
本想把自己的血汗钱和生命钱,投保了保险到百年后有点保障,没料想到自己老了。连自己投保的本钱都弄不出来。上访人(投保人)王道利和妻子现在已是67岁的人了;从2023年至今,上访人无数次地骑电动车到原投保单位,中国人寿钢城区支公司办公室与领导商量,把自己投保的保费退回来,给自己和妻子治病。(上访人有肾积水老病,每年需要几次的到医院抽水,住院治疗,妻子张士芳有血粘稠、糖尿病和高血压慢性病,整天靠吃药维持生命)我们都已是失劳人员,耕种的庄稼除去种子、化肥和农药,基本一分钱都不赚,每年还要缴纳年年上涨的合作医疗费。面对现状,上访人真是到了生活举步维艰的地步。国有保险公司投保都不保险,那么老百姓还能信任谁呢?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让我们死去后才能获得保险赔付。这是什么霸王条款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的格式化条款,其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减免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更是一种欺诈行径!中国人寿的神操作,其行为已涉嫌保险诈骗,也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尽管在投保的20多年里,上访人报销了两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但是保险公司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操作,是投保人投保的每年200元的附加险,报销的7000元是上访人投保8000元的分割和分化。
三、投保欢喜退保恼 寿险公司这种霸王行径何时了???
保监会、保监局如何监管保险公司,仅仅是成了一个部门、一个协会收取一点管理费是不够的,不仅要监管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合法经营,更应对保险产品的上市,进行试卖、听证和跟踪监督。仅仅靠法律条款去制约是远远不够的。那种应景保险产品和新开发的保险产品更应经的市场考验。卖保险产品不是去欺骗和咋骗民众,老百姓挣得那些钱都带着血和泪!监管保险乱象和依法合规经营,我们不仅有法律,有规则,更有底线!!!你们拿着保户的钱,去投资南水北调,你们拿着保户的钱到底自己赚了多少钱,也只有你们自己最清楚!
伤口不在谁身上,谁也不知道它有多疼,憋屈在心中,谁也不知道它到底有多难受!这个世界从来没有感同身受。一份保单是一家人终身期盼和保障,42000元钱,那更是一个农民家庭的整个家产和命根;刻舟求剑的保险条款,能穿越时空?20年后的赔付规定,还能追溯现今的法律条款?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去生病?去死亡?去设定自己的死亡时间??????!!!!!!!谁为我和老伴的血汗钱买单?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何时归还我的救命钱,我们翘首期待!!!!!!!一个社会失去了民众的信赖,这个社会离灭亡也就不远了!!!!!!!
附退保法律依据:
1、《中国保险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9条、第14条、19条和32条之规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限制投保人合法权益”。
4、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24条、28条之规定。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纠纷使用法律诺干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第八章第19条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
11、依据《国家信访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的工作意见”。
上访人:1、王道利,男,1958年12月生,系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罗汉峪村人,身份证号码:371203195812017711,联系电话:15763407675。
上访人:2、张士芳,女,1962年12月生,系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罗汉峪村人,身份证号码:371203196211257722。联系电话:15763407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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